一、主办单位:
K1体育 - 十年品牌 值得信赖
二、承办单位:
天津市冬季和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天津市冰雪运动协会
天津市蓟州区体育局
三、时间地点
2024年12月21日-22日(暂定)
天津蓟州盘山滑雪场
四、参赛单位
有注册资格的相关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单位。
五、组别与年龄
青年甲组: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青年乙组:2010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少年甲组: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少年乙组: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少年丙组: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公开组(非注册):200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六、竞赛项目
男子、女子高山滑雪回转
男子、女子单板滑雪回转
七、参赛资格
(一)青少年各组别报名参赛运动员必须为2024年天津市冬季和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滑雪项目青少年注册运动员。
(二)2014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出生的天津市高山滑雪或单板滑雪注册运动员,必须已经完成至少两站(不含总决赛)相应组别2024年天津市青少年室内滑雪俱乐部联赛分站赛。
(三)公开组报名参赛运动员需具有天津市户籍或天津市正式学籍,并持有第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允许报名参加公开组比赛。
(四)思想政治进步,品行端正,遵守运动员守则。运动员须持有赛前一个月内天津市二级及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适合参加本项目比赛体检证明,并符合竞赛规定的年龄组别。
(五)参赛单位须对参加本次比赛的运动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比赛期间参赛运动员如遇意外伤害事故,由各参赛单位自行负责并签署“免责协议书”。
(六)各参赛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要求
1.领队:1名,比赛时须全程在场,并对比赛期间出现的赛风赛纪问题负主要责任。
2.教练员、工作人员:各1名,并由参赛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
3.运动员:人数不限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
1.报名时间:竞赛规程公布之日起,2024年12月6日12:00截止,逾期不再接受报名申请。
2.请各参赛单位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将加盖公章报名表(PDF格式)、报名表(未加盖公章的WORD格式)、《参赛资格承诺书》、《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参赛声明书》、《运动员参赛资格承诺书》、参赛人员一寸照片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tyjdszxjsk@tj.gov.cn。
(公开组报名时需提交运动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天津市学籍证明)
联系人:范灵贝
联系电话:84935879 转 8008
3.报名截止后,报名表信息不得更改和补充。报名后不得无故不参加比赛。
(三)各参赛单位在领队会时,须交验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体检证明”,否则不予参赛。
(四)领队会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各参赛单位于比赛检录前30分钟携带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报到并进行器材检查,迟于此时间验证或未带齐证件者不允许参赛。
(六)比赛检录及比赛期间运动员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证件不齐者将取消比赛资格。
九、竞赛办法
(一)竞赛日程:根据赛前报名人数决定具体竞赛日程。
(二)竞赛实行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滑雪协会最新审定的《高山滑雪竞赛规则》、《单板滑雪竞赛规则》。
(三)所有项目及组别均根据报名人数按规则决定赛次。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各组别项目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参赛不足八人(含)减一录取名次,参赛不足三人(含)取消设项。
(二)为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队)颁发奖牌和证书,第四至第八名运动员(队)颁发证书。
(三)本次比赛高山滑雪青年甲组遵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2024年运动员技术等级赛事目录(省级比赛)》、《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2021年版)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
(四)运动员因违反赛风赛纪等赛事相关规定,将取消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收回获奖所得奖牌、证书等奖品,已结束的相关比赛不再重新进行。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参赛运动员装备要求
1.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佩戴滑雪头盔、雪镜,原则上要求运动员穿着护具。
2.运动员视察比赛线路、比赛期间必须穿着号码衣,直至比赛出局或结束,号码衣归还至指定位置。
(二)各参赛队参赛费用自理。
十二、仲裁委员会和技术官员
(一)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实行。
(二)技术官员由天津市冬季和水上运动管理中心统一选派。
十三、申诉
比赛中若发生争议,必须在本场比赛结束时,以参赛单位名义提出申诉。凡申诉者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字的《申诉报告书》和人民币 1000 元申诉费方可受理,如胜诉将申诉费原数退还,如败诉则不予退还。
十四、因天气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无法进行比赛,组委会有权暂停、推迟或取消比赛。
十五、本竞赛规程由天津市冬季和水上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说明、补充并实施。
十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